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时间:2006-04-03来源:南航民航学院点击:1121

校教字(200415

    为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我校决定继续推行主辅修制。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为规范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并结合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推进和校、院、系三级管理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既能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又能进一步掌握辅修专业基本知识及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条  辅修专业设置

(一)辅修专业是指不同于学生主修专业所属学科的跨学科专业。

(二)辅修专业的开设根据我校的办学资源,由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批。

(三)辅修专业一般设置810门该专业的主要课程,课程学分控制在2528学分。

(四)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要求

(一)在校本科学生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学有余力,对某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经批准后,学生可以从在校第二年起按照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开始修读。

(三)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遵守辅修专业开办学院的教学安排及管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  报名与审批程序

(一)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公布所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接收名额和报名条件。

(二)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

(三)学院教务秘书对学生的辅修专业修读条件进行验核后送学院院长审核。

(四)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应在第三周星期三之前将申请表投送学生填报的第一志愿专业所在的学院审批。

(五)第一志愿专业所在的学院不予录取的应在第四周星期二之前将学生的申请表转送学生填报的第二志愿专业所在的学院。

(六)负责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在第四周星期五之前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同时将录取的辅修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修读方式

(一)辅修专业的课程安排在双休日,学生凭“辅修专业听课证” 听课。

(二)学生如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和参加考试,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办理。

(三)辅修专业的课程如在主修专业中修读过,且所修学分、内容均相同或超过辅修专业课程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免修申请。要求免修的学生须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交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六条  教学及日常管理

(一)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负责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录入,教学任务书下达以及任课教师名单的上报。

(二)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的教务秘书负责辅修专业教学班的学生注册、交费、听课证发放、经费核算等工作。

(三)辅修专业的教材征订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并组织学生统一购买。

(四)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的教务秘书在辅修专业教学班指定两名学生为正、副班长,负责班级的日常工作和反映教学状况。

(五)学期辅修课程教学结束后,由班长统一将“辅修专业听课证”收齐,并交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务秘书保管。

(六)有关辅修专业教学调整的信息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七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

(一)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二)学生所取得的辅修专业的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校定选修课的学分。

(三)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四)辅修课程的考试,任课教师应提前两周将考卷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查。

(五)辅修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及时到教务处审核确认。免修课程成绩按原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登记。

(六)学生的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与学分记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业成绩表”。

第八条  学籍管理

(一)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应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处注册。

(二)每学期第二周学生凭交费发票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处领取听课证。

(三)学生如主修专业所学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或必修课程出现不及格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秘书负责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注销该生的辅修资格。

(四)学生因主观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的,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及时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退选报告。

第九条  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审定

(一)辅修专业学生的结业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学生修满规定学分的,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二)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以旁听或自修形式补修所缺课程,经考试获得规定学分,补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条  收费管理办法

(一)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开交款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课程学分交纳教学培养费,在每学期辅修专业注册时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教务秘书开交款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三)辅修专业课程重修须交纳等额教学培养费。

(四)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免修的课程免交教学培养费。

(五)对中途退选的学生,不退培养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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