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接收优秀生源调剂复试及录取细则

时间:2019-03-06来源:民航学院点击:7480

我院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组织复试录取工作,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胡明华

成员:葛红娟 李和新 吴薇薇 丁松滨 顾宏斌 朱金福

二、学院复试及录取工作监督小组

组长:徐福民

成员:汪明芳  谢菲

三、学院各学科优秀生源调剂复试分数线

一级学科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总分

交通运输工程

082302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330

082303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082304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23Z1

适航技术与管理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学位)

350

四、复试形式、内容和要求

  复试采用面试形式,对每位考生的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复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复试成绩未达到60分不予录取。

五、调剂复试方案

  1.调剂复试考生要求以研究生院发布的为准。对提交虚假信息的调剂考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调剂资格。

  2.考生申请调入专业与本科阶段所学专业或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学位考生只能调剂到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每位考生只能申请一个调剂专业。每位考生只能申请一次调剂复试。

  3.按照考生初试成绩确定调剂复试名单,详细名单见我院网站。

六、调剂复试资格审查及面试安排

1.考生所需提交材料

准考证、身份证;②初试成绩单;③往届生的毕业证书原件(结业证书不认可)、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补验);④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原件(须加盖教务或人事部门公章);⑤英语四、六级证书原件;⑥学信网认证报告(应届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述材料还需复印件各一份由院系留存。请按顺序整理好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分开放置,以便审核。

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录取。

2.复试考生交纳80/人的复试费,由学院收取(请提前准备好零钱)。

3.第一批复试安排:

①资格审查时间:39日(周六)上午10:00-11:00,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查材料、以及材料不符合我院调剂复试要求者均视为放弃。

②资格审查地点:南航大将军路校区1号楼2012008-A会议室。

面试安排:39日(周六)下午1:00,面试地点:南航大将军路校区1号楼210201教室,面试侯考室10203教室。

4、后续复试安排待报名截止后详见学院网站。

七、面试程序

  (1)学科组成立面试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不少于4人(共不少于5人),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成员名单对外严格保密,所有面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面试过程中禁止携带手机,不能中途离场,不得做与面试无关的事,禁止吸烟。

  (2)面试小组要统一成绩评定标准,每个面试小组成员按标准对每位考生进行独立打分,不得相互讨论。

  (3)考生面试成绩的计算: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其余成员打分的平均分为考生面试成绩。

  (4)所有考生面试结束后,面试小组向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面试情况。

  (5)学院组织人员对考生的面试成绩进行汇总和登分,成绩汇总和登分时应不少于3人同时在场,包括监督小组成员在场。

面试基本流程如下:

a)面试考生现场确定自己所在的面试小组及面试顺序。

b)面试考生在候考区等待,将手机关闭、上交。

c)面试考生在导引员的引领下,到指定小组面试。

d)考生面试结束后直接离开复试现场。

按教育部要求,我院对考生面试进行全程录像录音。

参加面试时,考生可提供反映能力与水平的获奖证书、各类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拟录取原则

复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复试成绩未达到60分不予录取。

学院按照初试成绩(百分化后)和复试成绩(百分化后)各占50%的比例给出总成绩,按相应学科的录取指标,根据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初试成绩不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教育部通知为准),将取消录取资格。国家调剂系统开通后,被我校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不按时确认者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

九、学院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西路 169 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宁校区民航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06

复试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025-84893552(分机号801

申诉联系人:汪老师   电话:84893550

申诉邮箱:cca01@nuaa.edu.cn

 

十、本细则未涉及部分,由本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民航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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