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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作者:文/cca        访问量:841   发布时间:2006-04-03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为维护学校考试、考查(下统称为考试)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试要求

(一)   考生应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进修生证)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和要求入座,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并将证件放在考试座位的右上角,待监考人员检查。

(二)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特殊原因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含有外语听力课程考试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

(三)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计算工具以及主考教师事先指定携带的学习工具和材料。其他工具和材料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包括书籍、刊物、笔记本、各种文字材料、纸张、字典(含电子字典)、文曲星、商务通、BP机、手机、电脑(如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等现代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的工具。对于已经把上述工具和材料带入考场者,考生应在开始考试前将上述工具和材料等妥善处理后放置于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通讯工具应保持关机状态,不得在考试期间使用(如用于查看时间等)。监考人员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由携带者自负。

(四)   考生对试题有疑问应举手向监考人员小声发问,考生之间不准相互询问。

(五)   考生答题应用篮(黑)色钢笔、圆珠笔、签字笔或主考人员指定的工具书写,涂答题卡须用2B铅笔。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六)   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吸烟。考生之间不准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旁窥、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传接答案或纸条,不准交换试卷等。

(七)   考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场,考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作弊的,从严处理。

(八)   考试规定时间终了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反扣后放在考位上,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试题、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不准带出考场。

(九)   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议论,考生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第二条  考试违纪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   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参加考试;

(三)   在开始考试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继续答题;

(四)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五)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议论、互打暗号或手势,或未经允许传、接文具;

(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所发放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七)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场公务;

(八)   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九)   其他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 考试作弊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含考生随身携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主考教师另有规定除外);

2、抄袭他人答卷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

3、传接或交换答案、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各种通讯工具;

5、已交答卷,又强行取回试卷涂改;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所发放的考试材料;

7、其他作弊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发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后销毁证据,现场对抗、威胁、伤害、侮辱、诽谤或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

5、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一)对于考试违纪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考生,监考人员应责令其中止考试、立即退出考场。

(二)对于考试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责令其中止考试、立即退出考场。

(三)出现违纪、作弊事件后,监考人员应在考试记录表上详细记录违纪、作弊事实,主、副监考人员应共同予以确认并签字,并把证据和证明材料一并及时交主管部门。学校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各类在籍学生。

(二)开卷考试或其它考试形式,除可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有关书籍、资料或主考教师另有要求外,其余均按本规定条款执行。

(三)在学校举行的国家或省级考试,按上级有关文件中的考试规章执行,没有专门规章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规定200591日起行。同时停止执行学校原《研究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纪处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