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06-04-03来源:南航民航学院点击:2806

2005720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学习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纪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被行政拘留9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行政拘留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保密规定,窃取或泄露国家秘密未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偷窃、诈骗、故意损坏等非法侵犯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窝藏、销毁、转移、购买赃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违纪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布混淆视听信息,传播黄色信息,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煽动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并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伪造证件、成绩单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私刻公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侵犯他人人格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群体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报复打人,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学位论文工作或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本专科生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受处分后,旷课学时重新累计。课堂教学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期间以及无故未按时报到者,每日按4学时计。

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脱产学习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以及各项教育教学环节者(包括学位论文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用火、用电,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高空抛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打麻将、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场合观看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浏览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性骚扰、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妨碍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确凿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事实者;

(二)有检举他人等立功表现者;

第三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为一年。在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机构及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小组。

(一)校级学生违纪处理小组负责研究决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相关学院、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由校领导担任组长;

(二)院级学生违纪处理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违纪学生记过以下的处分,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违纪处分提出处分建议,由学院或相关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

第三十三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

(二)院级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指派专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笔录,并由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

(三)院级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对记过以下处分起草违纪处分决定,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交校级学生违纪处理小组讨论决定,由主管部门起草处分决定。

(四)记过以下违纪处分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会签,分管校领导签发行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违纪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签,分管校领导签发行文;开除学籍处分报江苏省教育厅和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

(五)处分决定书自生效之日起,由学院或相关培养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六)处分决定做出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时,学生应填写送达回证,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收到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在学校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处分通知书,自公布之日起经60日,视为收到。

 

第五章 处分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学时间、学院、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

(五)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执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998年3月25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时废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