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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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校坚持“服务,引导,管理,树人”的理念,遵循“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校训,加强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校教师、管理干部和服务人员应当引导和督促学生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侵犯和非法剥夺学生的合法权利。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生应当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定义务,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科生学籍管理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科生学籍管理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可以通过各级学生组织、学校各职能部门,也可以通过校长信箱、党委书记信箱或校长接待日等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且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标准化学生宿舍住宿规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住校生申请校外住宿走读的暂行规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宿舍住宿管理暂行规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在校期间都要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学术科技活动、专业或学科竞赛,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贷、助、补、减等多元化资助体系帮助家庭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家庭贫困学生,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必要的书面材料,经学院考察认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学校资助的资格,可以享受国家、社会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助学金、补助金、减免学杂费等。
第二十七条 家庭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按照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经学校初审,贷款银行审核批准并签订贷款协议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生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实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评优评奖制度。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义务类奖学金。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实施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关于向硕士研究生新生颁发特别奖学金的暂行规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义务类奖学金的管理按各义务类奖学金协议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南航十佳青年”、“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荣誉称号,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实施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年度评优评奖工作实施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五四团内评优”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在各方面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实行通令嘉奖、通报表扬等制度,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令嘉奖实施办法》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报表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评奖。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一切评优评奖资格;研究生在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起一周内必须离开学校,其户口档案一律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就其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