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校生申请校外住宿走读的暂行办法

时间:2006-04-03来源:南航民航学院点击:2530

一、根据教育部2005329号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苏教社政【20044号文“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根据本暂行办法可以申请办理校外住宿走读手续的学生,必须按本办法申请走读并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办理走读手续私自到校外居住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还将视情节根据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校外住宿:

1、因病确需住在校外治疗、调养,且有家长陪护的学生(须提供校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校医院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家庭所在地为南京市的三、四年级学生。

四、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程序:

1、每年6月份统一办理下一学年校外住宿走读审批手续。

2、年满十八周岁的住校生可凭书面申请到学院领取《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走读审批表》。

3、学生在申请表上如实填写本人基本情况、校外住宿走读理由、起止时间等,家长须签字同意;若需寄居亲戚家,应提供相互关系的有效证明(由申请者父母出具)和亲戚房主的身份证;若租房居住,应提供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等。

4、申请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必须与申请人家长面谈,认真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需核实的情况包括:(1)申请人申请校外住宿走读的理由是否属实;(2)确认申请人父母身份,确认申请人父亲(或母亲)是否亲自来学院担保;(3)申请人校外住宿地点是否属实,住宿环境是否良好;(4)住宿所在地与学校之间是否交通便利、安全;(5)其它需要核定的内容。

5、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6、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到房产科集体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登记。办理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床位。

7、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学院、集体宿舍办公室、学生处、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学生工作处出具证明,学生凭证明于两周内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8、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报辅导员和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

9、在校期间,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走读者恢复住校后,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校外住宿走读。

五、各院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要建立广泛的联系和走访制度,由辅导员负责定期联系,各院应定期向学生处反馈校外住宿学生的有关情况。

六、学校依法对走读生的正当权益提供保护。学生在校外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均由个人负责。

七、录取为走读生的新生和申请走读的新生参照本规定办理手续。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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